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梅溪河三里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规定,市政府依法作出《关于梅溪河三里河综合整治工
程房屋征收决定》(宛政〔2016〕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实施范围:梅溪河(靳岗水库至卧龙路)、三里河(罗洼水库至滨河路白河入河口)城区段沿岸区域,以市规
划部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实施:卧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该区域各自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三、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期限:本项目征收搬迁期限为60天,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南阳市中心城区梅溪河三里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六、行政复议及诉讼:被征收人如对《南阳市梅溪河三里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宛政〔2016〕1号)有异议,可
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附件:《南阳市中心城区梅溪河三里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6年1月27日
附 件
南阳市中心城区梅溪河三里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市中心城区梅溪河、三里河沿岸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内河综合整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第590号令)《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宛政〔2011〕49号)《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宛政〔2011〕58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
知》(宛政〔2013〕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通过广泛讨论,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梅溪河、三里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为:梅溪河(靳岗水库至卧龙路)、三里河(罗洼水库至滨河路白河入河口)城区段
沿岸区域,以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政策
(一)补偿原则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确定,按照建房〔2011〕77号和豫政〔2012〕39号文件执行。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采购3~5家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
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预。
(3)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确定。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
核实。被征收房屋已进行产权登记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
收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确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
价值评估的依据。
(4)住宅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以及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载
明的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一并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或根据规定评估确定。
确属一体建成的自建民房,对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给予每平
方米400元的奖励;未建三层,但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按单层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突击搭建、抢占土地的违法建筑或认定不合法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二)货币化安置
按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宛政〔2015〕66号)文件执行。
(三)产权调换
为妥善解决房屋被征收人安置问题,本项目采取异地安置或就近安置的方法进行。具体情况为:
①自建民房的产权调换:按照建筑物地上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给
予多置换安置房面积的奖励,每户置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加上奖励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的2倍。产权调换
时,合法有效宅基地内未建房屋部分每平米补交200元差额款。
②成套住宅的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2置换安置房,采取先签征收补偿协议先选房的办法,予以奖励,不
再向住户收取楼房差价,具体位置及方式另行确定。
③公建单位房屋的产权调换:对需要异地安置的市直机关单位,不予补偿,办公地点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对需要异地安置的区直相关
单位,不予补偿,办公地点由区政府(管委会)统筹解决。④要求置换面积与应置换面积差额的问题:安置房屋面积的确定以市房管部门
测绘的结果为准。自建民房和成套住宅的被征收人要求安置房面积超出应置换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政府采购的安置房屋价
格补交房款;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按政府采购的安置房屋价格据实退还。
⑤产权调换房交房标准:房屋交付时,必须符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规范质量标准,并执行国家保修规定,大修基金由住房户缴纳。
(四)补助和奖励政策
1、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提供过渡周转房的),过渡期限暂按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米
每月8元计算,一次性支付,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由于非被征收人原因,造成实际过渡期限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超期时间内双倍
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2、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米补助
8元。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补偿。3、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数,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4、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决定
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按期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①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实际交付房屋的,每宅奖励3万元;
②公告之日起第31日至3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实际交付房屋的,每宅奖励2万元;
③公告之日起第36日至4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实际交付房屋的,每宅奖励1万元。
(五)其他有关政策
1、原住房大修基金问题:
①房改房的房屋维修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灭失的,房改房的房屋维修资金已交存到财政专户的,房屋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
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未转至财政账户的,个人缴存部分分户账户中的余额由原收缴
单位予以返还。
②房改房以外的商品房、经适房等房屋维修资金:已交存至市物业维修资金专户的,其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中的余额由房管部门返
还业主;尚未交存至市物业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原收缴单位退还业主。2、涉迁户重新购置房屋的契税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征收
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需缴纳房屋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需缴纳房屋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
补偿以重新购置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全额的,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
税。3、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问题:根据便民利民原则,由房管部门,对梅溪河、三里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办理房屋产权手
续。4、燃气、有线、宽带等初装费补偿问题:对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凭原始初装凭证,根据市场现行标准,补偿其初装费或迁移
费用。5、涉迁居民户籍管理问题:梅溪河、三里河综合整治工程涉迁人员需要进行户籍登记或变更的可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安置协议
办理登记、变更手续。6、沿河城中村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问题:沿河城中村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征收工作由项目单位负责具
体实施;沿河城中村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不能实施征收的,由区政府(管委会)作出决定,报请规划局、城改办依法撤销该项目的
批复。7、沿河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对沿河红线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等土地的征收,由卧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国
土部门配合按政策给予相应补偿。
三、房屋征收期限
本项目征收搬迁期限为60天,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期限为准。
四、具体事项
1、梅溪河、三里河综合整治工程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实施。2、房
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房屋补偿的价值中包含有土地因素及房屋的市场价值,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国有土地使用权
同时收回。3、征收区域内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的拆除,由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统一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
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