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

宛政【2016】20号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房地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政〔2016〕19号)精神,现就纳入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且依据原政策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根据宛政〔2016〕19号文件,将配建比例由10%下调至3%。

  二、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旧区)改造项目,安置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0%(含30%)的,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安置建筑面积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30%的,对其商品开发部分按3%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三、根据本通知规定需要调整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且已办理配建手续的项目,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资金配建方式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根据规定办理退款手续;采取就地配建方式的,由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规定变更相关手续。变更手续不再另行报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