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事项办理指南(1)
南阳市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事项办理指南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一)、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核准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将下列许可权限下放省辖市和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2)营业执照信息
(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5)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信息
(6)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7)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0)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1)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第一条: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将下列许可权限下放省辖市和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2.营业执照信息
3.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7.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9.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0.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1.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2.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3.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4.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第一条: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第一条:(建市〔2016〕226号)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第二条: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将下列许可权限下放省辖市和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2)营业执照信息
(3)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6)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2)营业执照信息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息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7)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五)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将下列许可权限下放省辖市和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一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信息
(3)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补办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将下列许可权限下放省辖市和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审核表一份
(2)营业执照信息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七)建筑业企业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资质重新核定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继承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二条: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将下列许可权限下放省辖市和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2)营业执照信息
(3)原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8)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4)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5)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6)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八)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继承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第一条第1款: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第一条第2款: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第一条第4款: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第一条第5款: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将下列许可权限下放省辖市和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一份
3.营业执照信息
4.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信息[仅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提供]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信息
7.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仅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提供)
8.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9.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0.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九)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资质重新核定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继承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第一条第7款: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将下列许可权限下放省辖市和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一份
(3)营业执照信息
(4)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跨省迁出信息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信息
(7)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仅省外迁入企业提供)
(8)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十)建筑业企业外资退出资质重新核定
1、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继承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第一条第6款: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将下列许可权限下放省辖市和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一份
(3)营业执照信息
(4)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5)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十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
1、实施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2号)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2、申报材料
资质注销书面申请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