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事项办理指南(2)
南阳市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事项办理指南
二、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一)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发
1、实施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 (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2、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企业章程》工商局查档件一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程、财务、统计负责人任职文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二)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1、实施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 (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2、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作为申报业绩的已竣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一份;
(5)作为申报业绩的在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三)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1、实施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 (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2、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作为申报业绩的已竣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一份;
(5)作为申报业绩的在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四)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1、实施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 (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2、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变更事项材料:股东会决议、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复印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692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3)《城市建设档案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第(一)款:“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5)《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2、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扫描件一份包括:
①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②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③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④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6)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7)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9)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0)住宅质量说明书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1)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2)人防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553
四、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1、实施依据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定制度。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二)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等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报材料
(1)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4)采矿许可证或合法有效的供货合同
(5)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553
五、城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
(一)城镇住房保障资格核准
1、实施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复印件
(3)收入状况材料
(4)婚姻状况材料
(5)住房状况材料(外地户籍)
(6)居住证(外地户籍)
(7)社保缴纳材料(外地户籍)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553
(二)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
1、实施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自愿放弃保障性住房资格声明材料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理;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4、流程图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联系电话
0377-61387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