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事项办理指南(新)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含18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报送材料
1.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核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营业执照》扫描件(容缺);
(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扫描件;
(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5)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及建造师证扫描件(容缺);
(6)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扫描件;
(7)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8)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9)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10)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营业执照》扫描件(容缺);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容缺);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扫描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容缺);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9)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10)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11)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扫描件;
(12)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扫描件;
(13)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扫描件;
(14)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扫描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营业执照》扫描件(容缺);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容缺);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容缺);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扫描件;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10)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11)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营业执照》扫描件(容缺);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容缺);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扫描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容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扫描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5.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补办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审核表;
7.建筑业企业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资质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营业执照》扫描件(容缺);
(3)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容缺);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扫描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扫描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扫描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13)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扫描件;
(1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1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8.非国有建筑业企业省内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3)改制、重组、分立方案扫描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9.非国有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出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3)改制、重组、分立方案扫描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10.非国有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入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3)改制、重组、分立方案扫描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6)企业迁出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扫描件;
11.国有建筑业企业省内改制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3)改制、重组、分立方案扫描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6)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
12.国有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出改制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3)改制、重组、分立方案扫描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6)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
13.国有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入改制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3)改制、重组、分立方案扫描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6)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
(7)企业迁出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扫描件;
14.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入变更资质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3)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
(4)企业迁出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扫描件;
15.建筑业企业跨省转出变更资质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3)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
16.建筑业企业外资退出资质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
17.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
(1)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申请书扫描件;
18.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非告知承诺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营业执照》扫描件(容缺);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容缺);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扫描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容缺);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9)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10)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11)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扫描件;
(12)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扫描件;
(13)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扫描件;
(14)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扫描件。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
0377-61387553
二、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含3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住建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二)报送材料
1.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扫描件;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扫描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扫描件;
2.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扫描件;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扫描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扫描件;
3.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1)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扫描件;
(2)营业执照扫描件(容缺);
(3)企业章程扫描件(容缺);
(4)股东会决议扫描件(容缺);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
0377-61387691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含7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二)报送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新设立资质核准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延续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4.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吸收合并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扫描件;
(4)原企业法律承续(含债权债务)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5)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方案扫描件;
(6)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7)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8)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
5.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变更
(1)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6.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证书补办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审核表扫描件;
7.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注销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注销申请书扫描件;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含5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报送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3)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
(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
(10)物业管理事项备案表(容缺);
2.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规划条件变更)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5)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3.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开发企业名称变更)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预售项目名称变更)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预售项目转让变更)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08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二)报送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扫描件;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扫描件;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扫描件;
(4)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扫描件;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扫描件;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
(8)住宅质量保证书扫描件;
(9)住宅质量说明书扫描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扫描件;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扫描件;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扫描件;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扫描件;
(4)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扫描件;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扫描件;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扫描件;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并即时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二)报送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一)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二)报送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作出不予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二)报送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九、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报送材料
1.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1)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招标及中标通知书;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结果或业主大会决议;
(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预算咨询报告;
(6)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预算咨询报告、招标及中标材料公示情况.
2.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1)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立项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预算咨询报告;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招标及中标通知书;
(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6)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结果及明细;
(7)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预算咨询报告、招标及中标材料公示情况.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结算(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报送材料
1.维修资金房屋灭失退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灭失退款信息确认单;
(3)银行卡;
(4)城镇房屋灭失材料.
2.维修资金面积误差结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银行卡;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十一、公租房租金收缴
(一)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二)报送材料
1.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员通过手机APP直接缴纳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十二、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二)报送材料
1.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1)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家庭低收入证明。
2.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
(1)身份证原件;
(2)自愿放弃保障性住房资格声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十三、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二)报送材料
1.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复印件;
(3)收入状况材料;
(4)婚姻状况材料;
(5)住房状况材料(外地户籍);
(6)居住证(外地户籍);
(7)社保缴纳材料(外地户籍)。
2.公租房承租资格申请退出
(1)身份证原件;
(2)自愿放弃保障性住房资格声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取得公租房租赁资格;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十四、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五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
(二)报送材料
1.工程质量验收联系单;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十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一)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二)报送材料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出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十六、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二)报送材料
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1)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请表;
(2)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材料;
(5)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
2.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1)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申请表;
(2)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开标评标过程;
(3)前期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4)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5)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合同;
(6)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出具《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中标)备案通知书 》;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553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