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的行政职权清单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的行政职权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别

责任科室

处理

决定

1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2019423日发布)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维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中规定:“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保留

2

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2019827日发布)第三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2019324日发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20181222日发布)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5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114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0730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下放资质审批权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和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1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保留

3

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2019423日发布)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7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1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建筑管理科

保留

4

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建筑管理科

保留

5

市政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2019423日发布)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2014831日发布)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五)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检查

城市建设科

保留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第六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检查

南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保留

7

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科技节能科

保留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依据宛办文(201975号文件

行政检查

城市与建筑设计科

保留

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宛办文(201975号文件

行政检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保留

10

参与或组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其他职权

建筑管理科

保留

1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号)的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其他职权

行政审批服务科

保留

12

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制订发布一次性补充项目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程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7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1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七章:“工程造价管理第四十三条:“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检查。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30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并接受省站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项目,当事人双方应当向工程所在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数据测(量)算工作,经当事双方认可后,制订发布一次性补充项目计价依据,并报省站备案。”

其他职权

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保留

13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201251号)第三条:“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南阳市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具体负责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竣工结算备案工作。”

其他职权

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保留

14

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19197号)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职权

建筑管理科

保留

1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其他职权

南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保留

16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20181222日发布)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其他职权

勘查设计管理科

保留

17

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权

南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保留

18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2018122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是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七、关于审查合格书和备案:“十五、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审查机构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审查合格书和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告知书。”

其他职权

勘查设计管理科

保留

19

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20181222日发布)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他职权

建设综合开发管理科

保留

20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10年第5号)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其他职权

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