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的行政职权清单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的行政职权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职权 类别 |
处理决定 |
调整依据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4月23日发布)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南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2 |
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划出 |
2018年机构改革随职能划转,划归市城市管理局 |
3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征收 |
取消 |
财税〔2017〕18号文 |
4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征收 |
划出 |
2018年机构改革随职能划转,划归市城市管理局 |
5 |
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划出 |
2018年机构改革随职能划转,划归市城市管理局 |
6 |
对城市供水水质开展监督检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划出 |
2018年机构改革随职能划转,划归市城市管理局 |
7 |
对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划出 |
2018年机构改革随职能划转,划归市城市管理局 |
8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承接 |
依据宛办文〔2019〕75号文件 |
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承接 |
依据宛办文〔2019〕75号文件 |
1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修改名称 |
依据省政务服务目录修改事项名称 |
11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豫建房管〔2017〕27号文 |
12 |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许可初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豫建设标〔2017〕66号文 |
13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豫建设标〔2017〕61号文 |
14 |
负责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标准化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注明企业标准备案事项。 |
15 |
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豫政办〔2016〕57号、豫建房管〔2016〕35号文 |
16 |
房地产企业异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备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随省住建厅:住建系统省、市、县三级审批服务事项“三级十同”清单中已取消 |
1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下放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3〕17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宛建〔2017〕2号、宛建建〔2017〕6号文 |
18 |
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备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省住建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 |
19 |
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划出 |
2018年机构改革随职能划转,划归市城市管理局 |
20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初步审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豫建〔2018〕191号文 |
21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下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建〔2008〕203号)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书、审核资料报送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装单位作出回复,安装单位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回复方可进行作业。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交使用登记机关注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4〕21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建〔2008〕203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第十五条:“使用登记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十九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一经发现有关单位提供的备案登记材料有虚假行为,可随时撤销备案登记,收回备案登记证、牌,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向社会公示。” 宛审改组〔2016〕3号文、宛建〔2017〕2号文件下放到各区办理。 |
22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初审认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豫建〔2018〕191号文件取消初步审查 |
23 |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管理办法》(豫建建〔2005〕16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接受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宛审改组〔2016〕3号文、宛建〔2017〕2号文件下放到各区办理。 |
24 |
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的初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豫建墙〔2018〕17号文 |
25 |
出具《竣工备案监督意见书》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豫政〔2015〕56号文 |
26 |
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注册监督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豫建建〔2018〕80号文件 |
27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下放 |
宛建公(2016)7号文 |
2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事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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