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事项办理指南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含5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二)报送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数据共享免提交);
(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3)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数据共享免提交);
(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
(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数据共享免提交);
(10)物业管理事项备案表(数据共享免提交);
2.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规划条件变更)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数据共享免提交);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数据共享免提交);
(4)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5)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数据共享免提交);
3.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开发企业名称变更)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数据共享免提交);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数据共享免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数据共享免提交);
4.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预售项目名称变更)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数据共享免提交);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数据共享免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数据共享免提交);
5.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预售项目转让变更)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数据共享免提交);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数据共享免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数据共享免提交);
(8)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二)报送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数据共享免提交);
(4)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数据共享免提交);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质量说明书;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数据共享免提交);
(4)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扫描件;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数据共享免提交);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并即时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二)报送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一)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二)报送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作出不予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
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报送材料
1.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1)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招标及中标通知书;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结果或业主大会决议;
(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预算咨询报告;
(6)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预算咨询报告、招标及中标材料公示情况.
2.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1)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立项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预算咨询报告;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招标及中标通知书;
(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6)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结果及明细;
(7)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预算咨询报告、招标及中标材料公示情况.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
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结算(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报送材料
1.维修资金房屋灭失退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灭失退款信息确认单;
(3)银行卡;
(4)城镇房屋灭失材料.
2.维修资金面积误差结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银行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面积误差结算信息确认单;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
七、公租房租金收缴
(一)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二)报送材料
1.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员通过手机APP直接缴纳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
八、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二)报送材料
1.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1)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家庭低收入证明。
2.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
(1)身份证原件;
(2)自愿放弃保障性住房资格声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
九、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二)报送材料
1.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收入状况材料;
(4)婚姻状况材料;
(5)住房状况材料(外地户籍);
(6)居住证(外地户籍);
(7)社保缴纳材料(外地户籍);
(8)大中专学历证书;
(9)营业执照;
(10)与南阳市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2.公租房承租资格申请退出
(1)身份证原件;
(2)自愿放弃保障性住房资格声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取得公租房租赁资格;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
十、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五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
(二)报送材料
1.工程质量验收联系单;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
十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一)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二)报送材料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出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
十二、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含2个业务办理项)
(一)法律依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二)报送材料
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1)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请表;
(2)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材料;
(5)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
2.、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1)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申请表;
(2)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开标评标过程;
(3)前期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4)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5)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合同;
(6)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办理流程
审核合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出具《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中标)备案通知书 》;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1387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