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经房【2023】6号
经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卢忠梅(身份证号:4129281963030731**)为非本人居住;范博(身份证号:4113031987032751**)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购买商品住房。
以上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宛政办【2016】62号)第三十条“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及第三十二条“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规定,现取消以上两户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承租房源收回。
特此公示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