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李伟等五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公示

宛经房【2020】21号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

关于取消李伟等五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公示


经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李伟(身份证号4113031985100859**)、李炎昌(身份证号4113031990062051**)、李玉昌(身份证号4113031988030151**)、高云贵(身份证号4129251962100258**)、屈利平(身份证号4129251978052658**),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购买商品住房。

以上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宛政办【2016】62号)第三十二条“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规定,现取消以上五户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承租房源收回。

特此公示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