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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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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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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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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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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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市住建局直属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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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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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