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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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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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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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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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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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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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市住建局直属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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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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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