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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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第十四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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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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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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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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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市住建局直属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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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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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