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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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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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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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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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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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维修资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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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市住建局直属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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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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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