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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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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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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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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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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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维修资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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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市住建局直属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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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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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