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3〕6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7日
《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1.4.4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救灾救助相关事项。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省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省长。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统计局、粮食和储备局、医保局、国动办、乡村振兴局、林业局、气象局、地震局、税务局、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科学院、红十字会、科协、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省电力公司、机场集团。
2.2 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在省减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省减灾委和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由所在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区域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灾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地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
2.2.2 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地震局。
2.2.3 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2.2.4 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调运省级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省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省机场集团。
2.2.5 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省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民政厅。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省机场集团。
2.2.6 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武警河南总队。
2.2.7 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
2.2.8 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广电局。
2.2.9 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2.3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省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措施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林业等部门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人防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省辖市、县(市、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物资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应急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所在省辖市应急局报告;省辖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所在省辖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接报后要立即报告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部门要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厅在接报后要立即向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稳定后,省辖市应急局要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要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应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县级减灾委办公室、应急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各级广电部门等相关单位要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灾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省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应急厅厅长)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组织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办公室。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省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厅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应急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省应急厅、财政厅名义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国家支持。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省应急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办公室。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省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组织开展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省委、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厅、财政厅名义向国务院或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国家支持。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省应急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的应急管理。省消防救援总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总队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省政府或省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应急厅、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减灾委组织灾区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省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组织开展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省委、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厅、财政厅名义向国务院或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国家支持。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省应急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消防救援总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总队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通信管理局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应急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省政府或省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应急厅、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减灾委组织灾区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升级
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按照相应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8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相关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要与省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当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省财政厅、应急厅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省应急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灾区县级应急部门要于9月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确定救助对象。
6.2.2 灾区县级应急、财政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上一级应急、财政部门。
6.2.3 根据灾区政府或其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省应急厅指导各地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救助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省应急厅要根据灾区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由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应急厅名义向国务院或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 根据灾区政府或其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省财政厅、应急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省应急厅收到灾区应急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供水保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3.6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要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由省应急厅提出计划,省粮食和储备局商省财政厅后组织采购。
7.2.4 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实现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省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维护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安全)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开展对各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 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参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8.1.3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4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6 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市、县级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省应急厅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救助款物监管
各级财政、应急部门要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河南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省应急厅: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省减灾委专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省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其基本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提出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分配建议,承担中央、省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省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组织省级防灾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等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组织编制或指导各地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做好灾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规划项目调整工作。
省教育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指导灾区教育系统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工作。
省科技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支持技术装备研发;负责组织实施重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和干扰查处,督促指导工业相关行业灾后复工复产工作。
省公安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维护;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调查工作;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灾区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省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省民政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团体开展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省司法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工作。
省财政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省应急厅做好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人员就业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对我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开展交通运输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负责灾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修复工作。
省水利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制定全省水旱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防御洪水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制定农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指导全省开展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做好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市场保供工作;帮助、指导受灾人员开展灾后生产恢复;组织调查农业灾情信息及损失情况,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省商务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物资储运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灾后因灾损毁文物的评估、保护和修复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发生、流行;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省审计厅: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恢复重建政策落实、项目推进、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省市场监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省广电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救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情况。
省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省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省应急厅提出的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承担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指令按照程序调出;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省医保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省国动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参与组织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活动。
省乡村振兴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按照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受灾困难群众纳入监测对象实施精准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省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省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调查评估工作;在省政府组织下,编制全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统筹规划并指导监督全省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和对策,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省地震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省税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灾减灾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全省税务系统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支持;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铁塔公司确保通信设施安全,做好抢险救灾时的应急通信、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和维护等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根据省政府和灾区政府请求,协调驻豫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河南总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按照兵力调动批准使用权限相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同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组织我省消防救援队伍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省科学院: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研究灾害发生规律和防灾减灾救灾方面技术,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省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现场救护;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省科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工作,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省电力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灾区损毁的电力资产供电设备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电公司供电区域的电力供应;指导重要用户抢修所属电力设施。
省机场集团: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所辖航空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工作,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