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的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性措施,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指导县(市、区)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措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市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制度并按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贯彻执行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推广工程建设标准,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
(八)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综合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性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规划、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制度、政策性措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