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宣传群众急需了解的政策,主动提供群众需要的服务。10月13日,市住建局房产中心就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政策、规定,维护个业主人权益不受侵害,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相当于房屋的‘养老金’。”市住建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负责人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同于办理房产证时所交的契税、营业税等税费——税费收取之后属于国家所有,而维修资金交存至银行专户后仍归业主所有,业主转让房屋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产权同步过户。即便因为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仍会退还业主。
根据2012年4月颁布实施的《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2019年9月修订的《南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购房人应当在办理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手续前,直接将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强制代收维修资金,业主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15日内,将代收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具缴存凭证,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将凭证交给业主留存。
根据规定,未售出部分房屋应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是由开发建设单位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维修资金专户账面余额扣回。需要强调的是:“一是业主购买的房屋未取得预售预可证的,暂不需要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二是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强制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业主要及时向南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反映以维护个人权益不受侵害,联系电话:0377-62262986;三是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规定,业主分户账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按规定续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决定。业主未按规定时限续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其交纳时限。逾期仍不交纳者,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利益相关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已出售但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屋,应当补建。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补建方案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