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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检查事项和依据

南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s://zjw.nanyang.gov.cn/ 发布日期:2025-07-24 11:28:37.0 来源: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栏

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依据
1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行政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2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活动及相关资质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3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活动及相关资质的行政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活动及相关资质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5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活动及相关资质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十九条第三款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6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活动及相关资质的行政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对房地产开发、经纪、租赁、以及物业服务、估价师执业活动等的行政检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8对房地产开发、经纪、租赁、以及物业服务、估价师执业活动等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第七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9对房地产开发、经纪、租赁、以及物业服务、估价师执业活动等的行政检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10对房地产开发、经纪、租赁、以及物业服务、估价师执业活动等的行政检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对房地产开发、经纪、租赁、以及物业服务、估价师执业活动等的行政检查《物业管理条例(2018)》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对房地产开发、经纪、租赁、以及物业服务、估价师执业活动等的行政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13对房地产开发、经纪、租赁、以及物业服务、估价师执业活动等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4对房地产开发、经纪、租赁、以及物业服务、估价师执业活动等的行政检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5对房地产开发、经纪、租赁、以及物业服务、估价师执业活动等的行政检查《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一款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二款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16对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行政检查《南阳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17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的行政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8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19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0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的行政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1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的行政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22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3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行为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的行政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24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等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25对房屋市政工程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9)》第四条第一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6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7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8对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工作的行政检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9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18)》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