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豫政办〔2020〕30号)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豫政办〔2023〕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规划,扩大市场准入,创新发展模式,完善扶持政策,分类有序高质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超前、功能完善、安全便捷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和覆盖市、县、乡三级的公共充电网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为副中心城市建设打造竞争新优势、注入增长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总体规划,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充电基础设施。
2.市场运作。激发市场活力,通过社会融资、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开放包容、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3.统筹布局。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大力推动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4.安全便捷。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场站运行安全、信息数据安全,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经济性和便捷性,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效率。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便捷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农村点状的充电服务网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充电需求。2025年,全市新建公用充电桩2000个,全市累计建成公共充电站1000座以上、公用充电桩8500个以上、自用充电桩20000个以上。市中心城区核心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达到3公里以内。(各县〔市、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2025年建设任务分解表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从城市主城区域向外围区域逐步推进。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用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快充站。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国网南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每项均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住社区的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监督落实到位。既有住宅社区要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满足居民充电需要。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统一开展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支持其在停车位自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实施分时共享轮流充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加快制定本地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解决小区居民充电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三)加强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利用内部既有停车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配建不低于25%的充电车位,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相关运营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车位的比例不低于25%。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体育委,国网南阳供电公司)
(四)完善县乡充电网络布局。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优先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医院、客运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构建“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县乡村充电网络。到2025年底,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覆盖,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充电需求。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南阳供电公司)
(五)加快推进城际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到2025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推动充电基础设施逐步向具备建设条件的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延伸,实现有效覆盖。国道沿线服务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8辆以上电动汽车同时充电需要,必要时增加移动充电设施。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南阳供电公司)
(六)积极推进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各类旅游景区(点)、康养度假地既有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高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到2025年底,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既有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5%,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支撑体系
(一)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实际,科学编制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衔接停车场、电力、交通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监督信息系统。专项规划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布局布点等,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总体建设原则和规模等。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体育委、机关事务中心等部门要充分挖掘行业领域土地场地资源,制定本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体育委、机关事务中心)
(二)加强建设运营管理。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措施,进一步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规范建设标准和验收程序。明确充电运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和运营责任,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利用效率。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考评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水平。研究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要求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
(三)构建信息监管平台。2025年底前,建成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数据标准体系、便民服务应用和统一监管功能,并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充电运营企业运营管理系统接入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实时监控。有效整合各类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南阳市综合服务门户“爱南阳”面向群众提供准确便捷充电服务,推广使用“诸葛码”作为设备扫码服务入口和设备标识,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效率。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四)简化规划建设审批。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做好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配套。电网企业要尽快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流程,并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及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按照电动汽车充电负荷的负荷特性,提前安排输配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计划,为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供用电保障。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办电时间及接网工程建设时限按照《河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2022版)》(豫营商〔2022〕1号)文件执行。电网企业要重点对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排查,加快改造升级不能满足增容需求的电力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提升技防水平。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责任单位:国网南阳供电公司)
(六)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各地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采用自建或委托建设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实施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安全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强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未经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要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要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电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充电基础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结合职责,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各类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购买安全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灾保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体育委、机关事务中心)
(八)鼓励建设综合充能示范项目。探索建设集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等综合能源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充能项目,鼓励建设“光储充放”等多功能综合一体站,支持充电场站建设“光储充检”一体化新能源示范站,发挥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引领行业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阳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中心、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体育委、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做好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顺利完成目标任务。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协同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市级和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充电运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统筹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奖补资金。负责实施推进在已有和新建加气站增建充电基础设施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物业企业的协调,将物业企业配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日常管理。
3.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指导各地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网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指导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争取国家资金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4.市财政局:负责对接国家、省级财政部门,为我市争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结合实际加大资金投入。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在新建建筑审批时,落实规划配建充电停车位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及销售环节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推进相关标准修订。负责充换电产品的检验和充电基础设施计量监管,做好经营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负责价格监管工作,对经营性公共充电设施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高效审批服务。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8.市应急局:负责将有关部门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
9.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破路、拆绿等手续办理。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推进公交、出租、客运、物流等领域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国道省道沿线、农村公路、公共交通领域、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逐步提高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11.市商务局:负责实施推进在已有和新建加油站增建充电基础设施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1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相关生产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工作。
13.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14.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15.市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体育委:分别负责教育系统、公安系统、卫生健康体育系统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16.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明确停车场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技术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工作。
17.国网南阳供电公司:制定公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程序,严格按照省定简化用电报装程序政策要求,压减办电时间。根据全市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及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科学谋划电力增容,强化电力保障力度,确保为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按时保质完成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任务。
(三)加大用地支持力度。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除按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有效降低建设综合成本。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对国省道沿线充电站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国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奖补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平台建设,对验收合格、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及时落实国家、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用金融支持政策,积极申报国家支持的政策性贷款项目。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2小时/天免费停车优惠。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五)加强协同推进。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机制,从规划建设、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公共充电车位管理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全面摸排基本情况,科学评估建设需求,简化建设手续,建立健全标准和政策体系,持续跟踪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六)严格监督考核。细化明确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每季度末各责任单位将进展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专班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根据建设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定期报送市委、市政府。
(七)广泛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及建设进展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其建设与运营,有效引导消费者选购与使用电动汽车。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对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予以曝光,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积极舆论环境。
附件:各县(市、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 件
各县(市、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县(市、区) | 2025年充电桩建设任务(个) |
1 | 卧龙区 | 150 |
2 | 宛城区 | 150 |
3 | 高新区 | 50 |
4 | 示范区 | 50 |
5 | 官庄工区 | 25 |
6 | 职教园区 | 25 |
7 | 邓州市 | 150 |
8 | 南召县 | 150 |
9 | 方城县 | 150 |
10 | 社旗县 | 100 |
11 | 唐河县 | 150 |
12 | 桐柏县 | 150 |
13 | 西峡县 | 150 |
14 | 内乡县 | 150 |
15 | 镇平县 | 150 |
16 | 新野县 | 150 |
17 | 淅川县 | 100 |
合计 | 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