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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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第十二条(六)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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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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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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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第十二条(六)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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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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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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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市住建局直属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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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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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