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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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需提供)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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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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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安装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职责,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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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法律法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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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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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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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市住建局直属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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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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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