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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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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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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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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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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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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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市住建局直属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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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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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