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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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暨顺延资质有效期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1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将我厅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审批权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2020年8月1日起,将上述权限下放给其他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长垣市、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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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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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第四十二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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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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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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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市住建局直属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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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6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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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