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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5-00117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南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南阳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建行规〔2025〕6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9日

关于印发《南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南阳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s://zjw.nanyang.gov.cn/ 发布日期:2025-08-29 16:34:52.0 来源: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中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

现将《南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29

(主动公开)

南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南阳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产权人(政府机关或物业产权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物业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产权人。

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进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物业管理招标约定的内容应当与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内容一致。

招标人有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物业服务费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人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物业服务费未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共媒介以及南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南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媒介或网站不得低于3家。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式、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安排、投标申请人条件、资格预审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招标项目的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物业管理招标示范文本,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行为进行承诺保证的,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银行保函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解除。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提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电子版或者扫描件:

(一)南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请表;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平面;

(五)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监督的业主大会决议;

(六)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招标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在招标平台出具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通知书。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者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包括招标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或标准、开标评标时间或地点、评标方法、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内容,应当书面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房销售备案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项目的收支预算和投标报价;

(三)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应当说明前期介入的时间、方式、人员、费用报价等情况;

()物业管理方案及其管理服务承诺;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三十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须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分之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需要回避的,应当当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对进入专家名录库的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物业管理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十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由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同时,至少确定两名后备人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分标准应当采取百分制的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合理确定各个部分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情况。

第三十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十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投标人应当派拟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参加答辩。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 鼓励对信用等级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荣誉企业(项目)称号的投标人,评标时应给予相应奖励分值。

第四十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或者某一投标人被否决后使得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印章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的;

(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标准或管理方案与法律法规规定或服务规范明显不一致的;

(三)投标报价的最终价格和计算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成本核算中未如实核算相关社会保险、税费的或者以明显低于同城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竞标的;

(四)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投标文件超出招标文件,附加了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第四十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认定无效投标的还应当出具无效投标说明。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 招标人应当在完成评标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过程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招标人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

第四十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标评标过程;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中标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通知书。

第四十 未经招标人或投标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在它处引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招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的。

五十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擅自承接物业项目的;

(二)与他人串通投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五十一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的;

(三)对举报、投诉的物业管理招标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南阳物业评标专家名录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南阳物业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评标专家库,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阳物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各区县部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进入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物业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南阳物业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有关部委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入选南阳物业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和监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廉洁自律;

(三)熟悉物业行业及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业规范和服务技术标准;

(四)具有物业管理师、智能楼宇管理师、会计师、水电工证、电梯安全管理、消防工程师(设施操作员)等物业管理所需专业技术职称并且有物业管理从业经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需具有物业管理或相关从业经历三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需具有物业管理或相关从业经历五年以上);

(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诚实守信,不得以权谋私、失职失责。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物业行业从业满8年以上且担任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务满3年以上;或者担任物业服务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理满5年以上,且参与创建并取得“市级”以上物业示范项目荣誉的。

从业时间以医社保资料为依据,物业企业领导职务由企业出具任职说明并由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理等职务由企业出具任职说明并由项目所在社区证明;国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同时出具上级部门的任职证明。

(二)持有法律执业资格满5年以上及代理过不少于15宗物业案件;

(三)具有人社部门认定的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技术等与物业相关行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政府采购和招标专家库中经济和工程等与物业行业相关的专家;

(五)省级物业专家库中符合条件的原有专家成员。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在市场化招投标项目中取得过中标项目;

(二)在物业管理领域从事学术理论研究,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

(三)所管项目曾被选为市级(含市级)以上观摩示范点或获得“美好家园”等荣誉称号的;

(四)所管项目近五年曾在县级(含县级)以上主流媒体被通报表扬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严重失信行为人记录的;

(六)所管项目近五年曾在县级(含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年度被连续曝光三次或累计曝光四次的;

(七)违反书面承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保持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接受、协助、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管理

 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应当跨区组建,满足全市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入选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 评标专家资格按以下步骤进行申请:

(一)网上申请。在南阳智慧物业综合监管平台填写《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同意。申请人打印《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纸质件,交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已退休的申请人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盖章后的《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申请人是否聘任入库。申请人可以在南阳智慧物业综合监管平台查询本人的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参加入库培训和考试,取得统一制发的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以下简称专家证)。

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  评标专家调整个人信息、补办专家证或自愿申请退出物业评标专家库的,携带相关证件和佐证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一)年满七十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连续二十四个月不能参加评标活动;

(四)自愿申请退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征集评标专家,征集通知在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官方平台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培训制度。培训包括入库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

入库培训对象为新入库评标专家网络培训对象为全市所有评标专家,通过网络培训考试系统随时了解学习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并每年参加1次网络考试;专题培训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原则上每3年轮训1次。

第二十二条 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具备数据管理、专家抽取和运行监控的功能,设置数据管理端、专家抽取端和运行监控端3个端口,实行3端分离管理。南阳物业评标专家库的数据管理端负责评标专家数据的管理,专家抽取端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运行监控端负责对数据管理端和专家抽取端的行为进行监控,形成记录。

第二十三条 南阳物业评标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就日常管理、信息安全、职责分工、人员轮岗、定期评估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对南阳物业评标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任何数据。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二十五条 进入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当通过南阳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端抽取产生。

第二十六条 拟抽取专家人数不足拟抽取人数2倍的,系统自动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级目录相关专业。

招标人可以按拟使用专家人数的120%或者更高比例抽取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区域后再随机抽取或以到达先后顺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未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给予适当交通补贴。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不得早于开标前3小时抽取产生,确需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提前时间不得超过评标前24小时。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考虑评标专家路途所需时间,一般抽取时间与通知专家到达时间的间隔不少于90分钟。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南阳物业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报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时间和场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后,应当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被取消本次进入评标委员会资格,不补充抽取可能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三)招标人代表需要由评标专家替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物业评标专家库中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直接定评标专家,但应当接受其对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章 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电话通知并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不予补贴交通费用。

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可以在专家自助查询系统中请假,请假期间不能被抽取。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从专业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的评标专家中推举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标过程中,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进行表决;

(四)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专家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近3年在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过的人员;

()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推广使用招标投标电子系统,逐步实现远程网上评标,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协会另行制定。

参加远程网上评标的专家,其权利和义务与现场评标的专家相同,接受市、县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按照负面清单方式进行考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评标专家提醒、暂停评标或调整出专家库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提醒,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评标专家进行提醒谈话,形成提醒谈话记录:

(一)非特殊情况评标迟到三十分钟以上;

(二)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主动告知有关部门,影响评标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个月至年参加评标活动: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提醒谈话;

(二)同意参加评标后,未按时到场评标;

(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就客观性评标以外的内容进行商定;

(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五)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

(六)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超标准支付劳务报酬、交通补贴或其他报酬;

(七)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域,或在评标过程中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与外界联系;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因评分异常,其评分被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

(十)发表诱导、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言论,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拒不接受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南阳物业评标专家库,其专家证同时作废,不得再申请进入南阳物业评标专家库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一)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被暂停评标累计达到二十四个月;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入库;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六)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八)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九)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十)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评标专家形成的提醒谈话记录、作出的暂停评标或调整出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市、县两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和“南阳市智慧物业综合监管平台”中作出相应调整,并依法进行公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九条对评标专家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评标专家是中共党员的,还应通报其所在党组织。发现违纪违规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 评标专家不参加市、县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暂停评标直至参加下一次培训并合格。连续次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调整出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不参加网络考试或网络考试不合格的,暂停评标直至下一次网络考试合格。连续次不参加网络考试或网络考试不合格的,调整出专家库。

第七章

第四十 本办法中所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均包含资格预审对应环节。

第四十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2.南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提醒谈话记录

 

 

 

 

 

 

 

 

附件1

南阳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项目编码:                                  申请日期:    

招标人

(盖章)

项目名称


开标

时间

       

通知专家

       

到达时间

计划

评审

时间

评审内容

□评标 □资格预审

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专家数量

抽取专

家总数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回避单位名单

1


5


2


6


3


7


4


8


参加抽

取人员

招标人(联系电话):

评标室安排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备注:1.项目编码指项目进入南阳市智慧物业综合监管平台登记的编码

2.本表可续页,续页须加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附件2

南阳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提醒谈话记录

招标投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人员


谈话日期


谈话对象(填姓名和专家证号,可添加)


所涉项目名称


评标日期


谈话原因(可多选,其他原因可添加相应内容)

□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

□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主动告知有关部  门,影响了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失误但未导致投诉          

□其他原因:

谈话对象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相关文件:政策解读:《南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南阳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